使用他人专利加贴自己商标,就不构成侵权?
日期:2018-09-18 / 人气: /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因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所受到的损失,也不能证明被告所获得的利润,被告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其实际的销售量,本院根据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被告的规模、被告销售的时间、地域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30万元。
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一审主审法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雒强
我国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应系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销售者,而不适用于生产者。本案被告通过网络订购被控侵权产品并加贴被告的商标,同时在合格证上标注产品规格、面料及被告的住所地及热线电话。被告通过以上信息将其提供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从购销合同的约定及被控侵权产品显示的信息来看,足以认定被告与A公司之间是一种加工定做关系,被告系该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因此,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南小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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